1、依據《保密法》第三十四條、《保密法實施條例》第二十八條、《行政許可法》有關規定以及《中共中央保密委員會關于加強國防科技工業保密管理工作的意見》、《國務院辦公廳關于公開國務院各部門行政審批事項等相關工作的通知》等有關法律法規要求,對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企事業單位實行保密資格認定制度,是國家法律規定的涉密行政審批事項,具有普遍法律約束力。
2、保密資格是國家對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具備的基本保密能力的評價和認可,是企事業單位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必要條件。承擔或擬承擔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任務的企事業單位應當按照所承擔或擬承擔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項目或者產品的最高涉密等級,依法申請,按照一定程序經保密資格認定后,取得相應等級的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并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目錄》
3、取得保密資格的單位, 列入《武器裝備科研生產單位保密資格目錄》,軍隊系統裝備部門的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項目,應當在列入名錄的具有相應保密資格的單位中招標訂貨,承包單位分包涉密武器裝備科研生產項目的,應當從列入名錄的具有相應保密資格的單位中選擇。